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CISPA,中文名稱為網路情報分享及保護法

 EFF Reaffirms Why CISPA Is So Bad

CISPA是一個美國眾議院提出的法案,此法案將允許政府、  科技跟製造公司合法分享網路情資,立法原意是希望幫助政府機構調查網路的威脅、確保網路安全以及反擊網路攻擊。

 

法案起草自2011年的11月30日在美國眾議院的議員提議並獲得附議,並於2012年的4月26日獲得眾議院第一次通過,但2012年那一次的通過在參議院被否決了,主因除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表態之外,也在於CISPA對於隱私部分的保護並不完善,雖然一時在眾議院過關,但囿於參議院主要以民主黨為主,使法案闖關困難重重。於是歷經一群伸張『網路淨土』的自由鬥士杯葛後,最終於參議院駁回,其中最有名的鬥士就是電腦天才—亞倫·斯沃茨(Aaron Swartz) 2013年的4月18日再次在眾議院表決通過,這時卻沒看到Aaron Swartz再跳出來反對,原來是Aaron Swartz在2013年1月時自殺了,原因是憂鬱症。今年CISPA第三次回歸,但是它已經失去了Protection,而新的名稱為2014年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f 2014),該法案目前還在草稿階段。 

 

在一般情況下,允許政府和企業共享網路威脅的訊息,不但如此還可共享客戶網路威脅得訊息,保護企業避免遭受國外駭客入侵,導致重要機密外流之損失。一旦企業發現有「疑似入侵者」,即可將其個人資料傳送給政府,反之亦然,政府也可將其資料傳送給企業。

SOPAPIPA更影響更大的是,CISPA涉及到的是個人隱私的問題,比方說,我奇異(GE)只要懷疑某甲的言論有傷害該企業的營運GE就有可逾越搜索令的權力,要求臉書、TwitterGoogle、微軟、以及PTT(沒錯,網路無國界,就算是台灣的內容,也會受限)的營運者,交出敏感的個人資料。而政府的染指,就更不用說了,你很有可能會無緣無故,標示成『恐部份子』。

 支持此法案的包含較出名的甲骨文公司賽門鐵克IBM英特爾等等,而雅虎微軟則是高階主管表示支持,然而這個法案卻不會給支持它的企業帶來任何獲利,但是只要表現出與政府合作的誠信,通過該法案能使企業幾乎完全受到保護,使用者不能起訴那些企業。

 

而一看就知道第一個會跳出來反對的就是匿名者(Anonymous),2013年4月22日Anonymous呼籲網路關閉一天,和反SOPA時意義相同,Mozilla基於保護網路資訊隱私權與中立性的立場挺身而出成為矽谷第一家反對此法案的,而反對的組織和群眾實在太多無法一一舉例。

Anonymous calls for Internet blackout to protest CISPA    

而只要這個法案通過,匿名者的行為就會變的違法,而當時台灣漁民被菲律賓射殺時,我們的水母的作為,讓我們只能依賴人民的力量,匿名者當時還在網路上發了如何攻擊菲國網站的教學懶人包,這是我們唯一可以讓菲國政府知道我們台灣人民對這件是有多生氣。而網路也是我們人民唯一遙遙領先政府的,看看那些還在用IE7或8的公務員,在想想這次學運如何成功,美國如果通過這個法案,那台灣一樣是下一個,想想盜版三振法,又或許我們會先走一步,我們的立法委員蔡正元,要提反恐法案,還記得去年九月政爭時爆發的監聽案,如果台灣也通過類似的法案,那我們這些聲音比較大的少數可能就要被沉默的多數合法監聽,甚至是預防性羈押

 

 CISPA TIMELINE

參考資料:

CISPA? Worse than SOPA!

The CISPA Zombie Bill is Back!

What is CISPA,And Why Should You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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