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CISPA,中文名稱為網路情報分享及保護法。
CISPA是一個美國眾議院提出的法案,此法案將允許政府、 科技跟製造公司合法分享網路情資,立法原意是希望幫助政府機構調查網路的威脅、確保網路安全以及反擊網路攻擊。
法案起草自2011年的11月30日在美國眾議院的議員提議並獲得附議,並於2012年的4月26日獲得眾議院第一次通過,但2012年那一次的通過在參議院被否決了,主因除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表態之外,也在於CISPA對於隱私部分的保護並不完善,雖然一時在眾議院過關,但囿於參議院主要以民主黨為主,使法案闖關困難重重。於是歷經一群伸張『網路淨土』的自由鬥士杯葛後,最終於參議院駁回,其中最有名的鬥士就是電腦天才—亞倫·斯沃茨(Aaron Swartz)。 2013年的4月18日再次在眾議院表決通過,這時卻沒看到Aaron Swartz再跳出來反對,原來是Aaron Swartz在2013年1月時被自殺了,原因是憂鬱症。今年CISPA第三次回歸,但是它已經失去了Protection,而新的名稱為2014年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f 2014),該法案目前還在草稿階段。
在一般情況下,允許政府和企業共享網路威脅的訊息,不但如此還可共享客戶網路威脅得訊息,保護企業避免遭受國外駭客入侵,導致重要機密外流之損失。一旦企業發現有「疑似入侵者」,即可將其個人資料傳送給政府,反之亦然,政府也可將其資料傳送給企業。
比SOPA和PIPA更影響更大的是,CISPA涉及到的是個人隱私的問題,比方說,我奇異(GE)只要懷疑某甲的言論有傷害該企業的營運,GE就有可逾越搜索令的權力,要求臉書、Twitter、Google、微軟、以及PTT(沒錯,網路無國界,就算是台灣的內容,也會受限)的營運者,交出敏感的個人資料。而政府的染指,就更不用說了,你很有可能會無緣無故,標示成『恐部份子』。
支持此法案的包含較出名的甲骨文公司、賽門鐵克、IBM、英特爾等等,而雅虎和微軟則是高階主管表示支持,然而這個法案卻不會給支持它的企業帶來任何獲利,但是只要表現出與政府合作的誠信,通過該法案能使企業幾乎完全受到保護,使用者不能起訴那些企業。
而一看就知道第一個會跳出來反對的就是匿名者(Anonymous),2013年4月22日Anonymous呼籲網路關閉一天,和反SOPA時意義相同,Mozilla基於保護網路資訊隱私權與中立性的立場,挺身而出成為矽谷第一家反對此法案的,而反對的組織和群眾實在太多無法一一舉例。
而只要這個法案通過,匿名者的行為就會變的違法,而當時台灣漁民被菲律賓射殺時,我們的水母的作為,讓我們只能依賴人民的力量,匿名者當時還在網路上發了如何攻擊菲國網站的教學懶人包,這是我們唯一可以讓菲國政府知道我們台灣人民對這件是有多生氣。而網路也是我們人民唯一遙遙領先政府的,看看那些還在用IE7或8的公務員,在想想這次學運如何成功,美國如果通過這個法案,那台灣一樣是下一個,想想盜版三振法,又或許我們會先走一步,我們的立法委員蔡正元,要提反恐法案,還記得去年九月政爭時爆發的監聽案,如果台灣也通過類似的法案,那我們這些聲音比較大的少數可能就要被沉默的多數給合法監聽,甚至是預防性羈押。
參考資料:
The CISPA Zombie Bill is Back!
What is CISPA,And Why Should You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