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 Reaffirms Why CISPA Is So Bad

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CISPA,中文名稱為網路情報分享及保護法

CISPA是一個美國眾議院提出的法案,此法案將允許政府、  科技跟製造公司合法分享網路情資,立法原意是希望幫助政府機構調查網路的威脅、確保網路安全以及反擊網路攻擊。

法案起草自2011年的11月30日在美國眾議院的議員提議並獲得附議,並於2012年的4月26日獲得眾議院第一次通過,但2012年那一次的通過在參議院被否決了,主因除美國總統歐巴馬的表態之外,也在於CISPA對於隱私部分的保護並不完善,雖然一時在眾議院過關,但囿於參議院主要以民主黨為主,使法案闖關困難重重。於是歷經一群伸張『網路淨土』的自由鬥士杯葛後,最終於參議院駁回,其中最有名的鬥士就是電腦天才—亞倫·斯沃茨(Aaron Swartz)2013年的4月18日再次在眾議院表決通過,這時卻沒看到Aaron Swartz再跳出來反對,原來是Aaron Swartz在2013年1月時自殺了,原因是憂鬱症。今年CISPA第三次回歸,但是它已經失去了Protection,而新的名稱為2014年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f 2014),該法案目前還在草稿階段。

在一般情況下,允許政府和企業共享網路威脅的訊息,不但如此還可共享客戶網路威脅得訊息,保護企業避免遭受國外駭客入侵,導致重要機密外流之損失。一旦企業發現有「疑似入侵者」,即可將其個人資料傳送給政府,反之亦然,政府也可將其資料傳送給企業。

SOPAPIPA更影響更大的是,CISPA涉及到的是個人隱私的問題,比方說,我奇異(GE)只要懷疑某甲的言論有傷害該企業的營運GE就有可逾越搜索令的權力,要求臉書、TwitterGoogle、微軟、以及PTT(沒錯,網路無國界,就算是台灣的內容,也會受限)的營運者,交出敏感的個人資料。而政府的染指,就更不用說了,你很有可能會無緣無故,標示成『恐部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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